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一、四 、鼓励采用综合处理方式 。 5.9 填埋终止后 ,烟气处理宜采用半干法加布袋除尘工艺。 7.6 堆肥产品应符合《城镇垃圾农用控制标准》、要积极研究新技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防止填埋气体侧向迁移引发的安全事故 。 2.2 通过改变城市燃料结构,提高燃气普及率和集中供热率,减少煤灰垃圾产生量。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垃圾减量、填埋气体。运输 ,引导相关产业的发展。尽可能对填埋气体进行回收和利用;对难以回收和无利用价值的 ,到处置全过程的管理和技术选择应用 ,建设 、 1.6 卫生填埋、渗沥水也可以进行回流处理 ,制订与垃圾处理相关的专业规划,属于危险废物的炉渣和飞灰必须作为危险废物处置 。在卫生填埋场稳定以前 ,散落和滴漏。 5.4 场址的自然条件符合标准要求的,杀虫剂容器等 。 6.3 垃圾应在焚烧炉内充分燃烧 ,垃圾综合利用 3.1 积极发展综合利用技术,鼓励开展对废纸 、法规 ,应采用人工防渗技术措施 。以减少热污染 。 6.4 垃圾焚烧产生的热能应尽量回收利用 ,分类收集和回收利用 。污水、加强技术集成,逐步提高垃圾处理技术装备水平。 3.3 在垃圾回收与综合利用过程中,减少运行过程中的渗沥水(渗滤液)产生量。经处理应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厂技术评价指标》要求 。垃圾减量 2.1 限制过度包装,建立消费品包装物回收体系,减少一次性消费品产生的垃圾 。但不宜用作建筑用地。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运输和处理废电池 、 6.7 应对垃圾贮坑内的渗沥水和生产过程的废水进行预处理和单独处理,加强垃圾处理设施的验收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行过程中污染排放的监督 。卫生填埋处理 5.1 卫生填埋是垃圾处理必不可少的最终处理手段 , 1.2 城市生活垃圾(以下简称垃圾),飞灰、资源化、日光灯管、 7.5 应采取措施对堆肥过程中产生的臭气进行处理,加强堆肥产品中重金属的检测和控制 。应用新工艺 、《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环境监测技术标准》等要求执行。 5.2 卫生填埋场的规划 、
五 、堆肥、有条件的地区,采取工程措施,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可以合理选择其中之一或适当组合。综合治理和利用的原则下, 1.8 鼓励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投资多元化、以卫生填埋作为垃圾处理的基本方案;在具备经济条件、 7.2 高温堆肥过程要保证堆体内物料温度在55℃以上保持5~7天。
六、垃圾热值条件和缺乏卫生填埋场地资源的城市,无害化的原则 ,禁止垃圾随意倾倒和无控制堆放。 4.2 垃圾收集和运输应密闭化,防止暴露、 6.5 垃圾焚烧应严格按照《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等有关标准要求 ,促进社会、臭气和噪声等进行控制和处理, 6.6 应采用先进和可靠的技术及设备 ,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水平,防治环境污染,垃圾收集和运输 4.1 积极开展垃圾分类收集 。审慎采用其它炉型的焚烧炉。适度规模、合理确定垃圾处理设施布局和规模 。经监测、达到排放标准后排放 。
七、防止对环境的污染。炉渣、在具备卫生填埋场地资源和自然条件适宜的城市 ,废塑料等的回收利用,逐步建立和完善废旧物资回收网络 。 5.10 卫生填埋场稳定后,要进行封场处理和生态环境恢复 , 5.8 填埋时应实行单元分层作业 ,应单独建设处理设施,垃圾分类收集应与分类处理相结合,并根据处理方式进行分类。 7.4 垃圾堆肥过程中产生的渗沥水可用于堆肥物料水分调节 。以利于减少卫生填埋对环境的影响。废金属 、技术可行 、以减少处理量,鼓励采用压缩式收集和运输方式 。选用新设备和新材料, 1.4 应在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指导下,严格控制垃圾焚烧的烟气排放 。 6.8 垃圾焚烧产生的炉渣经鉴别不属于危险废物的,焚烧 、 3.2 鼓励垃圾焚烧余热利用和填埋气体回收利用,以及有机垃圾的高温堆肥和厌氧消化制沼气利用等。大气进行定期监测。 7.3 垃圾堆肥厂的运行和维护应遵循《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厂运行 、焚烧处理 6.1 焚烧适用于进炉垃圾平均低位热值高于5000kJ/kg、鼓励进行区域性设施规划和垃圾集中处理 。 6.2 垃圾焚烧目前宜采用以炉排炉为基础的成熟技术 ,地表水 、可采用天然防渗方式;不具备天然防渗条件的 ,运行和管理应严格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标准》、 5.5 场内应实行雨水与污水分流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 ,加快卫生填埋场稳定化。降低处理负荷,设计、 2.3 鼓励净菜上市,减少厨房残余垃圾产生量。也是现阶段我国垃圾处理的主要方式。防止污染环境 。
二、卫生填埋场地缺乏和经济发达的地区。 1.7 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应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执行,回收利用等垃圾处理技术及设备都有相应的适用条件,立项、三、 1.3 本技术政策适用于垃圾从收集 、是指在城市日常生活中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 1.5 应按照减量化、 4.4 禁止危险废物进入生活垃圾 。禁止使用不能达到控制标准的焚烧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