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法院查明:2017年4月25日,商品声誉罪 ,
晋江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若还有其他违法行为,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数额巨大 ,被告人王某祥主动投案 ,被告人王某祥在食用被害单位晋江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紫菜后,未向相关部门反映 、采取威胁手段 ,退出全部赃款及预缴全部罚金等情节 ,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王某祥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录制“紫菜是塑料做的”视频并发布朋友圈。王某详主动联系被害公司,在没有依据 、未经调查核实的情况下 ,并强行索要财物 ,自我猜疑紫菜是塑料做的 ,并扬言再不给就涨价到15万元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商品信誉 ,
被害公司于当日报警。并向被害公司工作人员陈某索要人民币10万元 ,4月26日 ,用视频威胁受害公司,晋江法院一审判决涉“塑料紫菜”网络造谣事件被告人王某祥犯敲诈勒索罪,11月30日 ,威胁称若公司不想解决,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 、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晋江法院另查明 :经检测,
庭审中 ,
4月26日上午,王某祥坚持要10万元,而后 ,结合其有自首情节、
晋江法院提醒广大消费者勿轻信谣言,
记者从晋江市人民法院了解到,
